离任审计相关规定(离任审计法律依据)
在处理财务工作的过程中,离任审计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重庆离任审计的规定有哪些呢?以下便是小编整理的重庆离任审计的一些内容。
重庆离任审计的规范主要如下:
第一条 为习惯树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保证国有财物的保值、增值,客观公平地点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财物占控股位置或主导位置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按照本法令承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部分审计安排、社会审计安排(以下简称审计单位),按照本法令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查验。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因免职、解聘、辞去职务、辞聘、任职期满、调集、离退休等原因不担任本职务。
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有必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施行离任审计,应当以法令、法规、规章和依法缔结的公司章程、运营方针合同、协议、聘任职责方针等为根据,坚持独立审计、脚踏实地、客观公平、廉洁奉公和保存隐秘的准则。
第六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成果,应当作为有关部分和安排查核该法定代表人作业成绩和施行奖惩、提升职务及聘委任的重要根据。
第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单位施行:
(一)市、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
(二)企业主管部分(含政府授权的管理安排,下同)的内部审计安排(以下简称部分审计安排);
(三)依法建立的社会审计安排(包含审计师事务所、管帐师事务所)。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分应当按照审计法和本法令规则,建立内部审计安排,树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离任审计作业相习惯的专业知识、事务才能、作业经验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施行离任审计,受法令保护,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回绝、阻止,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施行离任审计时有下列职权:
(一)查看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管帐凭证、管帐帐簿、管帐报表以及与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财物;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查询,并获得证明资料;
(三)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施行离任审计时,应当仔细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招摇撞骗、徇私舞弊;审计单位通报和发布审计成果,应依法保存国家隐秘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隐秘。
以上就是重庆离任审计的所有内容了,希望大家能够对这些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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