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食品生产许可通则大家都不陌生吧,也许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这个通则,那大家对食品生产许可通则熟悉吗?如果不熟悉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了解吧。
食品生产许可的通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的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以书面申请材料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情况。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变更的,应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延续的,应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声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以及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均由申请人的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通则的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书各项内容写完整、规范、准确。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未受到从业禁止。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图表清晰,生产场所、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符合审查细则所执行标准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现场核查,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决定需现场核查,应当组织现场的核查。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核查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实行组长负制,组长由审查部门的指定。
第二十二条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派出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观察员应支持、配合并全程观察核查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作为核查组的成员,不参与对申请人生产条件评分核查结论的判定。
食品生产许可通则共有五十六条。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二十二条,还需知道的可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互相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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