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发的工资不一样有什么法律风险(工资9000合同签3600)
大家好,我是阿勒颇犀牛工作室的犀哥。
本期我们来分析一下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与实际下发工资不一致的情况:
劳动合同里只约定很低的基本工资,其他的以绩效/补贴/奖金/津贴等名义来发。
这是很多小伙伴都会遇到的情形,很多人刚开始可能觉得虽然感觉不太好,但是入职之后老板确实按照当初约定的金额在发工资,也就逐渐习以为常了。但这里面隐藏的坑却比你想象中的要多得多:
比如面试时,老板答应给月薪8000,听上去也不少你就同意了。结果入职签合同时候才发现,这8000元的工资并不全是基本工资,公司的薪酬结构比想象中的要复杂一些。
合同里写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只有2200元,这时候如果你提出异议,人力资源或者老板会说这是为了你好,基础工资低了可以给你省个人所得税啊。年轻人在外打拼,也要精打细算,能省一点就省一点。
剩下的5800元则是由最高3000元的绩效奖金加上2800元的岗位津贴和各项补贴组成,具体的发放规则参照公司制度。
这里的绩效是按照每季度的考核结果进行发放,也就是与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工资一起发放。季度考核结果是A级的按照100%发,B级就是80%,剩下的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直至为零。岗位津贴会根据岗位性质不同,工作内容或者职位高低的不同而不同。补贴可能会包括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餐饮补贴等。如果你仔细阅读,会发现除了基本工资之外,其他的薪资构成或多或少都会附随着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发放。
其实,圈套这时候就开始收紧了,这些附加的条件仿佛一个个“后门”或者Bug,时刻等待着公司的召唤:
基本工资低意味着你的社保和公积金基数都很低,这一点长期来说对员工很不利。
大家要清楚,社保和公积金中公司承担的都是绝对大头,公司需要缴纳的金额是个人的二到三倍左右。举个例子,假如你月薪一万,实际到手也就8000,因为个人要承担1800多的社保和公积金,而公司层面则要在给你的一万元工资之外再付出3600元的社保和公积金成本。而且社保和公积金的最终受益者都是劳动者,所以说不要相信这种给你省钱的幌子,其实省得最多的是用人单位,亏的是你。
合同里面把工资定的很低(最低工资标准上下徘徊),然后其他的以补贴等名义发,这样社保公积金就能按照最低的交。而且玩这一套把戏的公司往往还会把公积金的缴费比例(5%-12%)也调到最低的5%来交。劳动者里外里亏了很多,日积月累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往远了说养老金,往近了说医保账户里的钱,都会逐渐与正常缴纳的人拉开很大的差距。
对了,以北京为例,如果不缴纳个税,无法获得满五年可以摇车牌的资格。所以各位小伙伴还要从自己所在城市的相关政策方面来评估公司按照最低工资基数给你报税和上社保的不利影响。
调岗降薪时操作余地很大,可以逃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因为工资的很大一部分组成是以补贴和所谓的绩效,这些可以不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所以公司可以各种名义降低甚至取消补贴或者公司可以轻而易举地调高业绩的要求,从而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少发或者不发绩效。
比如设置一系列的条件,比如业绩不达指定目标做成的部分也都白做,绩效等于零;个人绩效还需要与部门乃至公司绩效挂钩,个人哪怕是超额完成,但如果部门绩效或者公司绩效不好,个人的绩效奖金也会被“连坐”;或者因为疫情影响,绩效暂停发放,等公司业绩好转后补发(是的,一直到你走了也没好转)
或者把工资结构设置成类似:
工资=底薪+通讯补贴100+交通补贴200+餐饮补贴200 看上去好像福利还可以,补贴有好多种。
但是一旦迟到,交通补贴全扣,上班发现吃东西,餐饮补贴全扣,业绩没完成,通讯补贴没有…
放心,公司认真起来有一百种方法让你拿不到补贴和完成不能业绩。
公司可以规避一部分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成本。
为什么这么说呢,原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续签劳动合同时必须提供同等或者高于上一份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包含货币收入,福利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
但如果劳动合同中仅设定了很低金额的基本工资,其他的补贴/绩效等都是参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决定的话,公司完全反其道而行之。仅仅象征性地增加一点基本工资,却克扣了原本就有的很多补贴和津贴,这样从合同上看劳动者的收入是增加了,但实际上却是缩水的。
公司还可以通过发放现金或者要求员工提供发票等方式来提前规避这些法律规定和限制。
在裁员和劳动纠纷时,减少能够获得的经济补偿。
像上面说的,合同里只规定基本工资,再加上补贴和绩效以各种名义不发或者少发,导致即便是被辞退,能够拿到的补偿也会相应地缩水。
很多公司会策略性地把一些补贴或者津贴以现金形式或者老板个人微信转账的方式发放,规避了留下银行流水以及与工资合并发放的证据。再就是要求员工每个月必须要去开具等额的发票,才能来公司财务换取相应的奖金或者津贴。
配合劳动合同中刻意低估的基本工资,可以影响经济补偿,赔偿金以及代通金的认定和金额。也会影响到劳动者主张的相关事实,凭空增加劳动者在举证方面的难度。
谢谢大家捧场。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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