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计生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明确三孩政策
再婚夫妻再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了修改,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广西这次修订,也将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根据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等额再生育。
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合并计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再生育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生育登记将更方便。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生育登记平台进行网上生育登记,也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为保护妇女和女婴,修订草案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新设立育儿假
孩子3岁前,父母或将每年都有育儿假
这次修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修订草案拟增加假期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外,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陪护产前检查假五天;女方分娩后,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五天;夫妻双方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育儿假十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此外,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落实优惠政策
增加减轻生养教负担规定
在哺乳假方面,修订草案的规定更加细化。例如,经所在单位同意,职工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照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为减轻生养教负担,修订草案明确政府在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采取支持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有关育儿补贴政策和措施。
在落实生育相关的医保待遇、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加强婴幼儿照护指导等方面,修订草案也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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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1日,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表决通过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延长生育假、新增育儿假的情况引人关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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