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章可以只盖章不签字吗(仅有公章无签字合同效力认定)
1、家具商城与机床公司签订《协议书》,自愿为牡丹园公司欠付机床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且,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协议自“签字盖章”时生效。
2、再查明,该《协议书》上仅盖有家具商城的公章,但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机床公司方面,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无公司公章,但机床公司方面对《协议书》内容表示认可。
3、家具商城未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机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案涉《协议书》是否已经生效?
关于《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013)民申字第72号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关于本文援引判例情形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观点认为应当是指“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此时只要是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单位公章均可达成合同生效的效果。笔者认为这个理解也是错的。签字盖章两词之间没有标点和文字,这种不能当然的理解成“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应属于约定不明,应当结合其他因素对合同效力作出进行判断。
这引发了关于合同“签字盖章生效”这种笼统描述,在仅有签字或仅有盖章情形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应进行形式主义解读和实质主义解读的讨论。形式主义者认为:签字和盖章两者缺一不可;实质主义者认为:公司盖章为最终实质标注,只要公司盖公章,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也是生效,或: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其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当然生效。本文所援引的最高院的本判例采信的是实质主义。笔者认为只要合同未明确约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两者缺一不可,就不能教条的认为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即不生效,特此推荐本文援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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