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注意哪些事项(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
侵犯民事权益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按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一)特征履行地规则。这项规则是指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标的物的交付地点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
(二)实际履行地规则。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首先,签订合同时,签字与合同内容之间应尽量不要留有空白行,以避免合同被修改而使自身利益受损。其次,签字时所使用的笔,应为专业签字笔、钢笔、毛笔或中性笔,避免使用铅笔、圆珠笔,以防被修改。另外,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面签署,以防签字为假的或对方不承认是其本人签字。最后,应注明具体签订日期,以便确定合同的具体履行期限,发生争议时确定诉讼时效等。确定合同签订的日期具体有:如果合同是以邀约、承诺的方式订立的,那么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双方采用信件、数据等形式订立合同,是该合同成立的时间;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是该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并且对方接受的,是该合同成立的时间;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是该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生效时间不应早于签字时间。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会不一致,这时则应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的签定时间不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它合同仍然有效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以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因此,双方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合同的生效日期未到,但是其中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例如给付全部货款),且另一方接受的,此种情形之下,即便合同未签字或者盖章,也属于合同依法成立的情形,当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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