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条例(职工医保条例细则)
1.试用期不给职工缴医保
一些用人单位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不能享受单位福利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医保。这是不合法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医保。
2.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医保
一些用人单位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将其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员工自愿放弃医保,单位不能免责。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所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医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
3.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医保
这是不合法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4.不签合同就不用缴医保
这是不合法的!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医保,但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交医保的理由。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医保。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医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医保
这是不可取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以支付现金的形式让员工个人自行缴纳医保。
6.单位按最低基数缴纳医保
这是不合法的!属于未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员工月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医保,会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医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于300%时,则按平均工资60%或300%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医保,不得保底缴费。
7.代缴医保
如果是个人找挂靠代理公司缴纳医保,并且没有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那么这是不合法的也是政策不允许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存在医保不足额缴纳的情况,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均有明确规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医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主要是企业单位,按最低缴费标准给员工缴纳医保,或者不足额给员工缴纳医保均属违法行为。
首先,未依法足额缴纳医保,用人单位将面临强制补缴、加收滞纳金、罚款、行政处罚等。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也有此类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其次,员工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对用人单位来说,不按规定缴纳医保,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此外,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将进入医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3)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
用人单位一旦进入医保黑名单,将成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在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优惠政策支持、政府采购、政府项目合作、融资授信、保险购买、评选表彰、土地供应、招标投标,乃至重组上市等方方面面受到限制或禁止,而失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也将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
如果单位未据实缴纳医保,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般来说,职工医保是并在职工其他社保中一起缴纳的,如果单位未给职工缴纳或是未足额缴纳医保,很可能其他几个保险也没有缴纳或是未足额缴纳。职工可以这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与单位交涉或协商。如果工作单位不为员工足额办理社会保险,员工可以向单位工会反映,请求工会出面与单位管理层进行协商解决;没有工会组织的,员工代表可直接和公司高层进行协商和沟通。
第二,提起劳动仲裁。与公司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第三,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或是单位拒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合法维权。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做有违法律底线的事情。
第二,积极收集有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记录、工作牌等相关书面证据或是音像证据。
第三,法律援助。在员工维权过程中,员工属于弱势的一方,可向当地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总之,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足额办理医保,经过协商和交涉仍拒不改正的,属于违法行为,员工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采取合法行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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