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死亡人数 北川地震后尸臭有多狠
文丨大大怪巨怪
编辑丨大大怪巨怪
2008年5月12日的下午2时许,汶川大地震发生。顷刻间,千万人流离失所,经济损失高达千亿……
所幸国人万众一心、众志成城,迅速对灾区展开了救援。除了民众安置以及家园重建外,人民最关心的无非是财产问题。
那么,汶川地震中有8万人遇难,他们名下的贷款和存款,国家该怎么处置呢?
首先从遇害者在银行的存款说起,如何处置这笔存款,对于广大民众以及受灾民众来说,是比较关心的一个方面。
这就要明确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法律——《继承法》,这是与我国公民财产继承息息相关的一项律法,也是本文的主要阐述依据。
按照《继承法》的明文规定,我国公民在银行中的储蓄存款,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公民依法享有所有权,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属于借贷关系。
所以,当公民将自己的私人存款存进银行账户的时候,这笔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并不会发生转变,既不属于银行也不属于国家。
只有当存款人确认死亡后,储蓄在银行里的存款才会转变为遗产,才可以被其他直系亲属或确认的继承人继承,或者被国家充入国库。
而直系亲属继承也不容易,存款人必须在生前经过财产公证,而后确立遗嘱才可顺利继承,不然就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进行继承。
这里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所谓的继承人概念,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两类,而两者的概念又有很大的不同。
法定继承人指的是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继承权的直系亲属,例如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即使存款人没有立遗嘱也享有继承权利。
而遗嘱继承人则是存款人在财产公证时,即被继承人在公证时,指定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财产继承对象,优先级上要高于法定继承人。
因而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中,如何处置受害者储蓄的存款,都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的法律流程,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况较为简单,即当遇难者死亡前经过财产公证,有明确的财产继承人,那么遇难者的存款将会依照规定,直接由继承人所有。
而继承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也非常少,只需要向银行提供已故亲人的死亡证明、以及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即可,流程简明方便。
不过也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银行里的储蓄呢?
我国早在确立《继承法》的时候就考虑到了这一问题,因此也是在法律条文中作出了补充说明,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顺位继承。
也就是说会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情况进行继承,配偶、子女、父母的优先级最高,其次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不过这里要注意一点,在继承法中所说的子女、父母等关系,包括婚生、非婚生以及抚养等情况,也就是说即使养子女也享有继承权利。
不过这个流程要相对比较复杂,需要向银行以及有关机关提供相应证明,如公证书、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赡养行为承认等。
而在遗产分配中,法律则会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如身患残疾生活困难、付出较多赡养义务等,皆有机会获得的较大的继承份额。
不过在众多遇害者之中,存在着财产继承意识薄弱的情况,生前都未曾进行过财产公证,也没有指定继承人进行财产继承。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遇害者的财产又该如何处置呢?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并未进行财产公证,也没有订立任何遗嘱,那么他的遗产处理就会按照法律规定,由直系亲属即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倘若发生了上述同时离世的情况,则会按照法律规定的顺位继承优先级,对遇难者的遗产进行妥善安置,这一过程也需要进行公证。
如果这笔遗产在规定时间内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亦或是亲属在认领遗产时准备的相手续不充足,遗产将在规定时限后收归国有。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遇难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那么他在银行当中的存款,即遗产将会归单位所有,否则就会收归国有。
国家也会妥善安置这笔存款,将其用于灾后重建与该地区的公益事业之中,倘若有侵吞、挪用等不良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绝不留情。
而在银行的固有取款流程里,是需要取款人进行信息核对的,非本人取款还需要提供相应材料,在正常情况下这个流程固然没有问题。
不过在汶川大地震中,遇难者人数众多,有些家庭甚至彻底沦为废墟,各政府单位以及银行机构也受到了重创,各方面证明材料缺失。
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银监会联手国家其他相关机构,针对汶川大地震的材料缺失情况,进行多部门研讨商议。
着眼于灾后重建金融服务支持和服务措施,提出了相关的关键性政策意见,明确了灾后情况下,金融机构对遇难者财产的处理方式。
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民政部会优先对遇难者名单进行统计,而后向金融机构提供遇难者名单,金融机构在收到名单后要简化相应措施。
以恰当的方式通知或告慰遇难者的家属,并在第一时间为遇难者亲属提供遗产继承服务,如若对方情绪过于激动,遗产可由银行暂管。
随后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与遇难者家属进行磋商,不可墨守成规,对于已经摆在明面上的亲属关系,不可进行多余的形式化操作。
金融机构还要为遇难者家属提供保险理赔服务,要求保险公司主动联系灾区投保民众,全面排查民众的投保情况以及受损情况。
根据民众参保的相关保险条例,积极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理赔服务,简化验明证审的形式步骤,加快审理民众理赔的工作进度。
对于幸存下来的受灾民众来说,家人们所留下来的这笔财产,不仅是他们能够继续活下去的资本,也是他们能够度过困境的精神支柱。
因此政府要求各金融服务机构,以最大限度对灾民遗留财产进行快速公证赔付,这不仅是基于法律的角度,也是基于关心人民的角度。
有道是“法律无情,人有情”,在天灾面前我国政府为了维持广大人民的希望,也是竭尽所能地采取相应的举措,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不过遇难者的贷款问题相较于存款问题来说,情况则是更为复杂,这又该如何解决呢?
在官方发布的损失统计里,在汶川大地震中的受灾严重区域,一共有近千万间房屋因地震发生倒塌或受损,而这些房屋大多存在借贷业务。
那么当借款人购买的房屋在地震过程中,遭到不可抗力的损害以至于垮塌的,这笔债务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在面临损毁、倒塌等风险时,如若还未交付使用,那么该房屋的一切风险由卖方(即开发商)承担。
如若已经交付使用,房屋的所有权主体已经发生转变,那么房屋本身承担风险的主体也发生改变,由买方(即房屋所有者)承担。
与此同时,法律还规定道:“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会因抵押品的灭失而消失”。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即使房屋在地震中被损毁了,房屋贷款还是需要购房者进行承担的,必须每月按时缴纳剩余贷款。
讲到这里我相信大家多多少少都会有些诧异,明明灾区人民都已经很受苦了,却还要在灾后背负起这些债务,这不是把人往死路上逼吗?
我国政府自然也是看到了这一情况,选择与上述存款问题类似的特殊处理方案,发布了一些临时性的政策文件与法律条文。
2008年5月19日,在我国央行以及证监会的联合商议下,针对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这一方面,推出一项紧急政策通知。
这项政策要求各大银行充分考虑灾区的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的企业或个人应当予以合理理解,延缓他们偿还债务的时限。
与此同时,不得出现催收等恶劣情况,不得因超过还款期限而进行罚息、不得借机将受灾民众与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和失信名单。
不过银行在地震中也是受害者,因此国家在相应政策中也是对其有所照顾,要求灾后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视个人情况尽力偿还。
而对于那些因地震灾害导致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或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这笔贷款会被银行机构视为无能力偿还。
因此在一定时限之后,银行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再结合当地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然后对这笔贷款进行核销处理。
2008年5月23日,政府根据受灾人民的实际情况,针对借款人在地震中蒙受损失,不能通过保险获得理赔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通过银监会专门发布相应的政策文件,要求当地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银行呆账,以及各类贷款核销处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及时核销。
而对于民众因地震造成财产蒙受巨大损失,导致保险无法理赔、理赔金额不足的情况下,这些借款债务则有国家进行补齐。
那么,当房屋借款人在地震灾害中遇难离世,房屋的贷款又该如何处理?
是成为银行手里所谓的坏账?还是由遗产继承人担负起贷款呢?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借贷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附属于继承关系,这也就意味着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
而这些逝去之人大的贷款,也会依照前文提到过的法定继承顺序,顺延到继承遇难者遗产的继承人身上。
但秉持着“特殊时期、特殊处理”的理念,国家考虑到灾后人民的家园重建等一系列问题,旋即颁布了相应的临时性国家政策。
依照政策规定,遇难者的贷款无论是否有继承人进行继承,都不需要继承人承担之前相应的债务。
倘若遇难者生前曾经购买人身意外险等险种,这部分的保险赔付将会自动抵消遇难者的债务,其余部分由国家代为补足,然后进行核销。
而对于那些因地震导致失踪下落不明的人口,国家暂时保留了他们的存款与贷款,直到规定的时限之后才会进行核销处理。
后来我国政府又针对汶川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出了一些政策上的调整,推出了一些了新政策来完善针对灾区颁布的法律条文。
也正是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灾区人民才有了足够的喘息时间,灾后重建也才逐步走向正轨。
由于国家政策向灾区倾斜,实施“特殊时期特殊处理”的人性化处理,汶川灾区仅两年就圆满完成了基本重建目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
公共服务设施全面升级换代,当地产业也是在政策扶持下优化升级,居民安居乐业,房屋在防震减灾方面的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
如今的地震灾区已经走出了当初的阴霾,改头换面,一片欣欣向荣的美好景象!
八级地震这对于任何一个文明都是严峻的考验,而中国文明经受住了这场考验,放眼当今世界,也唯有我国的社会主义文明才能办到。
我国集中全国力量,对灾区进行救援与重建,不仅温暖了一代人的心灵,也让世界人民都看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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