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请
根据第1076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是重大的身份行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婚姻登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离婚的申请程序:申请时,婚姻当事人双方应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未持有离婚协议的(一般婚姻登记机关可提供格式文本)、一方或双方明显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及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其离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二、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制定和颁布的亮点,为冲动式离婚预留了一个完美的缓冲期。《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并不当场审查和发证,而是进入第1077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程序。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不是离婚审查期,其间婚姻登记机关不对当事人的申请做任何实质或形式的审查,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做的只是记录申请离婚登记的时间,确认冷静期的时长。同时,在冷静期内若任何一方当事人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办理申请撤回手续。
三、审查登记
在法定的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若双方仍坚持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根据第1077条的规定,协议离婚进入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程序。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身份与证件的真实性,离婚是否自愿,离婚协议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做出协商一致的安排。《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还要求婚姻登记员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四、离婚证的遗失、损毁及申请补发
如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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